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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制定了《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二00三年一月三日
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对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支付交易。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支付交易。
第三条 经银行批准在中华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邮政储汇(以下简称金融)办理支付交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银行及其分支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第六条 金融的营业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七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八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十一)与、、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四)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十五)金融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本条所称“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第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金融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条 金融应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账户的日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
第十一条 金融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格式见附表1)后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银行报告。
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有关金融应负责查明,及时复,并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金融应按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支付交易记录。
第十四条 金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作规程,并向银行报告。
金融应对下属分支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通过相关与支付交易监测连接报告。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通过其业务处理或书面方式报告。
可疑支付交易由金融进行柜面审查,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报告。
第十六条 金融办理大额转账支付,由各金融于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银行总行。
第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第十八条 金融的营业经过分析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第十九条 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分析金融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需要金融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出说明的,应立即通知金融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对金融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按周汇总(格式见附表2),每周个工作日向银行总行报告。对重大的可疑支付交易,应立即报告银行总行。
第二十一条 银行和各金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结算账户的,由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的;
(四)未按本办法对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
(五)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支付交易不报告的;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金融工作人员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金融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银行停止核准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并取消该金融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
可疑支付报告行名称:
收付时间:
付款银行名称:
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付款人所在或地区:
收款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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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可疑支付交易类型的填写应与“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汇总表”中的类型相符。
2.判断可疑支付交易的依据包括可疑支付交易的特征、原因分析等。
附表2
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汇总表
行别
类型(一)
类型(二)
类型(三)
类型(四)
类型(五)
……
行别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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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负责人:制表人:
填制说明:
上表所列可疑支付类型的顺序与《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类型顺序相同。
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对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支付交易。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支付交易。
第三条
经银行批准在中华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邮政储汇(以下简称金融)办理支付交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银行及其分支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第六条
金融的营业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七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八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十一)与、、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四)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十五)金融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本条所称“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第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金融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条
金融应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账户的日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
第十一条
金融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格式见附表1)后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银行报告。
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有关金融应负责查明,及时复,并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金融应按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支付交易记录。
第十四条
金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作规程,并向银行报告。
金融应对下属分支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通过相关与支付交易监测连接报告。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通过其业务处理或书面方式报告。
可疑支付交易由金融进行柜面审查,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报告。
第十六条
金融办理大额转账支付,由各金融于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银行总行。
第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第十八条
金融的营业经过分析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第十九条
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分析金融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需要金融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出说明的,应立即通知金融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对金融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按周汇总(格式见附表2),每周个工作日向银行总行报告。对重大的可疑支付交易,应立即报告银行总行。
第二十一条
银行和各金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结算账户的,由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的;
(四)未按本办法对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
(五)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支付交易不报告的;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金融工作人员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金融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银行停止核准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并取消该金融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券商策略报告怎么查询?
投资者可以去证券公司的官网查看券商研究报告,也可以去一些网站上查看券商研究报告,比如,发现报告网站,券商研究报告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券商研究报告其内容一般有宏观研究、行业研究、策略研究、公司研究等等,同时,券商的研报有法律责任,当券商的研报出现违法的情况时,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票研究报告哪里可以看?
票研究报告是指券商及投资公司的分析师对某个板块或者具个的研究策略报告,个人获取的途径可以从证券报,财经类网站(新浪财经,同花顺财经等网站获得),也可以从财经类报刊获得,或者购买订阅券商内部研究报告,票交易券商软件获得。
硕士参考券商研究报告,然后会被查重么?
券商研究报告目前并不直接进入知网查重。但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
(1)需要留痕,若干年后可能会查出问题;
(2)券商研究报告并不太在意重复率,所以报告本身可能的很多内容并非原创;
(3)研究报告出来以后,会被许多媒、期刊引用。所以,从短期来看,需要使用查重确认;从长期来看,建议不要引用。
哪里可以找到证券公司的行业分析报告?
前瞻网上有2013年版证券经营调研和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也有其他相关行业的报告。
建议你去找找看。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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