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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制管理基本原则?
清单管理制度实际是政务公开透明运行的一项内容,是转变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加快市场经济建设的一种形式。
意义:
1.“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级的职责和权力,可以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干预。”王昌代表说,该管的一定要管到位,管不到位就是失职,不该管的不要管,该放的权力切实放下去、放到位,为企业创造一个公竞争的环境。
2.“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就像把该干与不该干,以及怎么干和干到什么程度的事情,全都‘晒’到了墙上,让百姓清楚明白、检查监督。
>两个清单制度是什么?
所谓“两个清单”是“企业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权力清单管理制度”的简称。“企业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在对企业进行管理时,对企业不能够从事的领域及行为,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的管理模式。而“权力清单管理制度”,顾名思义,则是指的权力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并且要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的管理制度。
四个清单的具内容?
四项清单是指需求清单、时限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这四项清单。
一、看扶贫对象准不准,落实扶贫对象和需求清单;
二、看脱贫需求清不清,落实扶贫措施和途径清单;
三、看帮扶机制实不实,落实扶贫责任和任务清单;
四、看脱贫成效真不真,落实扶贫目标和时限清单。
四个清单是在生产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严格生产监督检查清单管理的意见》中所提出的,分别是监督检查任务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整改工作清单、复查验收清单。“四个清单”是贯穿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工作见证,也是负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法律依据
《食品法》
第三条 食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管理,遵守《中华农产量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标准的制定、有关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冀政发5号文件原文?
冀政发[2019]5号 2019-11-3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各部门:
>现将《关于在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
>2019年11月30日
>关于在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降低企业制度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关于在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河北)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开展“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的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和省委、省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进一步厘清和市场的关系,明晰和企业责任,清理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自,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造市场化、法治化、化的营商环境,微观主活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河北)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等四个片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共540项,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设定(以下统称层面设定)523项,河北省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设定(以下统称河北层面设定)17项。统一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为在全省实现“证照分离”全覆盖形成可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按照“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将层面设定和河北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试点片区根据清单列明的事项、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方式、具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分类推进。清单之外不得违规企业(含个户、农民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级实施清单管理。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不得随意调整删减。河北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2),由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组织制定和统一管理。
>(三)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结合职能调整等情况,所涉及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及时更新和动态调整。同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方式、具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要按照部署和省要求,及时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
>(一)直接取消审批14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依职责办理企业登记后,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台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8项。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坚决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企业登记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确需办理备案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统一制定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责任。企业备案后,业务监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62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业务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条件,业务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应具备的经营许可条件、行业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行政审批部门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业务监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因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由业务监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456项。对关系、公共、金融、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河北)贸易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能够有效承接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贸易试验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做到“能放尽放”,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规范企业登记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参照层面确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省市场监管局要商省业务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企业登记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获取企业登记注册和准营许可信息,将其纳入监管范围。通过化、信息化段,贯通行政审批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数据资源端口,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双向推送,实现登记注册、准营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一化在线政务服务台、信用信息共享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除涉及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务信息集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信息业务的,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制定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确保本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落地落实。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行政审批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隐性门槛。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已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加大下放部门指导监督力度,强化承接层级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积极探索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监管创新模式。对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五)坚持依法推进。按照重大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根据《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严格落实规定期限和要求,在(河北)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河北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修订《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履行省会授权程序后,暂时调整实施《河北省食品管理条例》。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的司法需求,组织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固化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河北)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企业关切,认真研究,谋划,周密组织,有序实施。省政务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要发挥牵总作用,加强对“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协调。(河北)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和片区管委会对本区域试点工作负总责,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举措,细化时间表、路线图、责任链,推进。
>(二)强化分工协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合力难题,切实提高的关联性、互动性、协调性。政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证照分离”涉企经营事项的清单组织编制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证照分离”的方案制定、指导落实和政策解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证照分离”的法治保障;门负责指导(河北)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证照分离”与对外政策的衔接。省、市、县要协调联动,妥善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进的工作合力。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任务落实。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分工,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举措,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统一规则和具办法,压实监管责任。围绕的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和作能力,推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河北)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和片区管委会要制定工作方案,编制事项清单,分类推进审批制度,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部门实施方案和各片区工作方案应于2019年12月底前报省行政审批制度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督导力度。省政务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常态化和长效性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委托社会有关对决策、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论证。对落实到位、创新开展工作、难题的先进典型要通报表扬,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做法,适时在全省推广;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未按时限完成任务、不配合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责问责。
生产清单制管理根本目标?
生产清单就是把生产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以清单形式固化下来,将责任和工作要求落实到单位和每一个责任人,实行照单履责、按单办事,减少工作失误和推诿扯皮。
实施清单制管理的目标是:
进一步推动生产各项制度规范和工作措施落地落实,进一步构建和夯实生产各个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责任系,发挥清单制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通知》明确,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
阶段为模板发布阶段,计划于2020年4月底前完成,主要由省安办会同有关市以及2019年试点的部门负责制定《委属地生产责任清单》《部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和《企业生产管理责任清单》等三大清单的参考模板(1.0版)。
第二阶段为制定清单阶段,计划于2020年5月至8月从政层面、部门层面、企业层面三个层面,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分层、分级、分类制定生产清单。
第三阶段为推进阶段,计划从2020年9月至12月在生产中推行清单制管理,落实政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生产主责任、全员责任,加快推动行业领域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生产闭环管理系,实现生产由被动事后应对到主动事前防范、精准预防的转变。
第四阶段为巩固提升阶段,计划从2021年起,总结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针对制定和推行清单制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清单内容,强化事故防控,固化经验做法,形成长效要加强检查督导,严格考核问效,对企业推进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有力,生产效果明显的,在企业融资及政策支持上予以优先考虑;
对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推动不力、生产责任未落实导致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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