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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条约的主要内容?
1895年4月17日,李鸿章和伊藤博文等人在日本马关(下关)签署《中日讲和条约十一款》,即《马关条约》。
《条约》规定清向日本赔偿军费达2亿两白银,并割让、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同时沦为日本控制之下的附庸。《马关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日午战争结束。该条约丧失领土以及赔款数量都开创了《南京条约》以来丧权辱国的纪录。
日本在午战争后签订的条约?
中日午战争后签订了马关条约。
1894年(光绪二十年)7月25日丰岛海战爆发,午战争开始,由于日本蓄谋已久,而清朝仓皇迎战,这场战争以战败、北洋水师全军覆没告终。清朝迫于日本的军事压力,1895年4月17日签订了《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日版原文?
答如下:马关条约的日本版原文为「日清通商航海条約」,以下为条约全文:
日清通商航海条約
日本国及清国皇帝,欲以和友好之精神,以促进通商之利害相互均衡,以改进航海之便利,特为此订立通商航海条约,以求达成上述目的,并确立条约各项规定如下:
条 两国居民在对方国内,应得同等之保护与待遇,并得依照各自国法享受财产,履行契约,行使诉讼及其他权利。
第二条 日本国民在清国内,有权居住,购买,使用不动产,如有与土地有关之契约及租赁,清国应予批准。此外,日本国民在清国内,如有创造财产、发明及,应受到同等之保护。
第三条 清国民在日本国内,有权居住,购买,使用不动产,如有与土地有关之契约及租赁,日本国应予批准。此外,清国民在日本国内,如有创造财产、发明及,应受到同等之保护。
第四条 两国居民,得地在对方国境内从事贸易及工业,经营商店及工厂,并享有同等之待遇与保护。但须依各自国法律所规定之条件及程序,以便保障公共与治安。
第五条 两国居民,得在对方国内任意地购买、租赁及使用船只,并得在对方国内通航。
第六条 两国居民之间,得地订立契约,不受任何。但如契约有违反各自国法律或公共秩序者,则不得适用。
第七条 两国居民,得地进行仲裁,以解决因商务、财产、契约或其他因素所引起之。但如之性质不适合仲裁者,则得依各自法律诉讼解决之。
第八条 两国居民,得地进出边境,通行海路及陆路,并免受任何。但如经过之地有公共及治安等之需要,则得依各自国法律加以。
第九条 两国居民,得地在对方国内居住、旅行及从事商业、工业等活动,并享有同等之待遇。但如有犯罪或违反公共秩序者,则得依各自国法律加以。
第十条 两国,得地互相派遣使节、领事或其他代表,以促进友好关系之发展。
第十一条 本条约自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效力。但如有需要,两国得在事先通知对方之情况下,修正或撤销本条约之任何规定。
本条约之原本,用日文、中文、英文各一份制成,均具同等效力。
中日密约是什么?
“中日密约”是巴黎和会山东问题中日争执的。和会前夕外交政策方针由“亲日”转向“亲日联美”,陆征祥到达巴黎后经与商议,确立“联美制日”方针。
中日代表围绕山东问题展开正面交锋,决定将所有战时密约交由和会裁判。日本坚持1915及1918年的中日条约有效,美国不承认所有战时“中日密约”,主张1915年中日“民四条约”不能作为日本取得德国山东权益的依据。代表团事先不知1918年“中日密约”详情,在和会期间方逐步获知密约全部内容。
向和会要求将战前德国在山东的权益直接归还,日本则主张由其继承这份权益后,再有条件转交。随着和会形势变化,美日妥协,不谈“中日密约”是否有效,决定让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经济权利,日本作出口声明,从速将山东半岛连同完全交还。
拒签对德和约后,代表团建议坚持不承认密约、由调停山东问题的立场,拒绝与日本开议。山东问题由此转入新的处理渠道。
二十二条约的主要内容?
有二十一条约,
二十一条是日本以支持袁世凯称帝为交换条件,于1915年1月18日,向袁世凯提出的旨在灭亡的21条秘密条款。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以威胁利诱的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签订,企图把的领土、、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签订不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中日民四条约》。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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