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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则是根据自身的情况分配好投资资产,投资适合自己的产品。可以这么理解,如一个资产量大的投资者,他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可以考虑将资产分五步走:第:一日常需要,即现金及银行存款;第二:定投/基金/保险,为未来留点储蓄;第三:实投资,根据自身偏好投资自身觉得喜爱的实资产(生活还是得有点自己喜爱、追求的东西),第四:长期投资,收益稳定保证资产增长(票);第五:高增长性投资,追求财务,就目前来说能使财富快速的没有多少,实创业成功率低,除非是金融产品,就合规性来说,目前期货只要止损止盈做得好就,知识充足实现并不难(草根逆袭)
数据电文的管理?
一、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
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是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适应市场需求而开发的电子合同,于2009年上线,将管理人、托管人、推广与投资者原本需要通过纸质形式签订的资管合同电子化,通过电子合同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
中的主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券商的计划、专项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专户产品等。
二、结算的指引和协议文本
2014年11月24日,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资产管理产品电子签名合同的管理,发布了《关于发布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共五份附件: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
《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管理人适用)》《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托管人适用)》《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推广适用)》《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补充协议(管理人适用)》。
三、《证券基金经营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
2018年12月19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基金经营信息技术管理办法》(令【52号】)的第十九条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使用电子合同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应当将电子合同存储在指定的信息,并提供可供投资者及合同其他相关方查询、下载的公开渠道。
四、《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2017年3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
【销售服务要求】提供销售的服务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销售涉及基金电子合同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应依法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和真实性核查等责任不因签署电子合同台的外包协议而免除。
五、《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2016年12月12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30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六、《中华合同法》的规定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七、《中华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电子商务法》的“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八、《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的规定
2015年05月07日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的规定:
(十六)规范化金融服务新产品。鼓励证券、保险、公募基金等企业和依法进行化创新,完善互联网保险产品审核和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证券、保险、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新型监管方式。规范保险业电子商务台建设,研究制定电子商务涉及的信用保证保险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信用保险、个人消费履约保证保险等新业务,扩大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范围。完善在线旅游服务企业投保办法。
(二十四)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交易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电子认证信任系,促进电子认证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和数字证书应用的互联互通,推广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建立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凭证的规范管理机制,确保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护,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
九、《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2014年1月26日行政管理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条 第三方交易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段确保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十、《电子认证办法》的规定
2005年2月8日令第35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认证办法》,多条内容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要求在中华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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