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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事件起因?
1、在贝恩投资入电器8个多月后,在电器正在走出危机恢复正增长的情况下,拥有31.6%权的电器大东在5月11日的年度东大会上突然发难,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
2、以董事局陈晓为首的电器董事会随后以“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东的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否决了东,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董事会。
3、这一“闪电变局”源于贝恩中持有的重要,在贝恩入电器前,电器和贝恩就签有违约协议,该协议规定,一旦电器违约,将向贝恩支付高达24亿元的赔偿金。
4、“董事会行使权利后,这一危机即已经解除。”5月12日,电器公关部人士应媒咨询时称。但据本报记者了解,上述“危机”的出现,实际上意味着与贝恩的合作已经出现了裂痕。
5、电器一位高管说“这背后是有故事的,从表面上来看,大东发难看起来不完全不顾公司的利益,而且对其本身并没有多少好处,其真正的目的目前还难以看懂。”
6、由于事发突然,5月11日晚,电器在召开紧急董事局会议,电器董事会一致通过了重新任命三位非执行董事的决议。电器内部人士表示,“按照公司章程,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经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任命公司非执行董事。”
永乐陈晓怎么样?
随着黄光裕假释出狱,当年黄光裕与永乐陈晓的故事再度被大家翻出。“做人不能太陈晓”,这句话在当年太出名了,几乎成为那年的年度热词。在算撰写这篇文章以前,翻看了上不少文章,还是像当年一样,陈晓的负面评价太多,大众对黄光裕更加认可。
从公司法角度看黄光裕陈晓之争?
黄光裕陈晓对管理权的争夺,实质上反映的是民营老板的家族经营管理理念与现代份公司的公司治理理念在思想观念上的巨大冲突和较量,反映了民营企业在走向现代企业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阵。黄光裕无疑是民营老板的典型代表,尽管在上市多年了,他从市上获得大量资金推动了的大发展,自己也从市上了160多亿港元,但他在从上市中获得巨大好处的同时,在思想管理上并没有“上市”,而仍然把当成自己可以随意支配的家族企业,所以坐牢了也不愿意放弃对企业经营的控制权,从而导致了其旧部的集反叛,引发了与以陈晓为首的董事会的激烈冲突。而以陈晓为首的职业经理团队,则在直觉不自觉地担当了企业管理者的角色,推动真正向现代企业过度。
从现代公司管理的思想和法理上来看,事件主要反映的是对现代公司治理的理解上的巨大分歧。概括起来,黄陈对控制权的争夺主要反映了如下5个问题上的针锋相对的立场:
一是大东与小东的关系问题。按照传统的企业管理观念和目前国内多数人的观念,大东就应该控制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权,而小东就应该听任大东的支配。这也是黄家以及支持黄家的人的观念。这种观念是与现代企业管理观念相违背的,是错误的。在现代公司观念里,大小东是等合作的关系,而不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大小东之间的差异只在于表决权的数量不同。大小东都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最终谁参与董事会,主要看个人能力,由东大会决定。当然,大东份多,的影响力更大。由于大东的权占比优势及常常是公司的创始人,所以通常情况下大东都是董事长,对公司经营决策有很大的主导权。但大东因个人能力、身或其他原因,不担任董事长,不主持董事会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二是大东与董事会的关系问题。现代公司董事会由东大会(或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东大会决议,是东大会,代表东大会(或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董事会对东大会和全东负责,而并不单独对大东负责。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大东在东大会上拥有更例的权,所以对委任董事具有比中小东更大的影响力。如果大东本身具有很强的管理能力,为了保持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通常会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主导董事会,但其在董事会决议中也一人一票的权力。
一旦大东由于身出现问题或者因犯法被拘押而不能履行董事的职责,他就失去了对董事会的主导权,而只能选派其他能力合格的人作为董事会成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事件的起因正是如此,由于黄光裕和其妻杜鹃因为被判刑而失去董事资格和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控制权,董事会重组。以陈晓董事局的新的董事会因而掌握了对公司经营决策的控制权。习惯于控制经营的黄光裕虽然身陷囹圄,但还试图在狱中遥控,而以陈晓为首的新的董事局并不听其摆布,于是就发生了黄驱逐陈、从而想夺经营决策控制权事件。
从现代公司治理的原则来看,以陈晓为首的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公司的经营,不听大东黄光裕的指挥很正常,对董事会不应该“背叛”大东之类的指责,显然是缺乏现代公司管理观念的表现,道理。而黄光裕提议召开东大会驱逐陈晓也是合法的,关键在于他的提议的理由是否充足,是否能得到其他东的支持。
三是大东与经理人的关系问题。大东与经理人的关系和大东与董事会的关系相似,经理人对公司和全东负责,维护全东的利益,而并不片面维护大东的利益。当然,如果大东掌控了公司的经营决策权,那么就有根据用人标准任用或撤换经理人的权利。公司法里规定得很清楚,经理人有忠于公司和全东利益的义务,而没有忠于包括大东在内的任何单一东的义务。所以指责经理人背叛大东或创始人也何法理依据。
四是大东的权力滥用问题。在事件中,黄光裕为了重新控制,以其大东的权优势地位提出撤销陈晓、孙一丁的董事职位,而推选其胞妹黄燕虹、私人律师邹晓春为执行董事。这从公司章程和法理上讲都没问题。关键在于其要求撤换的理由是否成立。从一般情况来判断,黄提出的两个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和能力上,与陈晓、孙一丁是有明显差距的。其的长处是听话,能代表大东的意志。而这中以能力弱者代替能力强者为高管的提议,明显对公司的发展不利,有不付责任、意气用事的滥用权利之嫌。当然,最终如何,得靠东大会来认定。
五是董事、监事、经理人对企业、东的委托责任和职业道德守问题。黄家指责以陈晓为首的现在的职业经理人团队对大东不忠,违反了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和做人的道德底线。从现代公司治理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精神上讲,经理人只对公司有忠诚的义务,对整个公司和全东的利益负责,而对任何单一东和企业里的任何人,包括大东和创始人,都没有忠诚的义务。经理人忠诚于任何个人或单一东,都可能对其他东和整个公司的利益带来危害,这是与现代企业的精神相违背的。而对职业经理人的道德要求最根本的原则是要诚信,不,不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富有忠实和勤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而董事、监事、经理人并没有忠于公司的大东或创始人并的道德义务,相反,如果大东或创始人的行为危害了其他东和整个公司的利益,经理人反而有反对和制止的道德责任。由此看来,如何陈晓等经理人不忠于黄光裕是为了维护公司和全东的利益,那么其行为不不违反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反而是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
电器前董事长?
陈晓于1985年开始从事家用电器销售,1992年担任某国营家电公司常务副总经理。1996年创建上海永乐家电,任董事长。2005年率永乐在成功上市。2006年7月,在宣布并购永乐家电,在合并正式落下帷幕的2天,陈晓担任电器总裁。2009年他又出任电器董事局。2011年3月,陈晓辞去董事局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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