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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反调查的条件?
一成员要实施反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第三,确定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低于正常,就会被认为存在。出口低于正常的差额被称为幅度。所以,确定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确定正常;对出口和正常进行比较。
正常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如该产品的国内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来确认正常。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幅度不超过进口2%,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幅度的限额。
反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产品征收反税。征收反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幅度,也可以低于幅度。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或停止以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税。
反补贴:是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而采取的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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