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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租房管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市房屋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出口以及其他妨碍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鉴定对房屋建筑进行评估。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根据《市房屋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出口以及其他妨碍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鉴定对房屋建筑进行评估。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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